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交通宣導


協助宣導「不得於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

汽車駕駛人違規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臨時停車或停車之情事,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56條已有明文處罰規定,
並已可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處新臺幣600元、1200元罰鍰,
另對於違規停放於公車停靠區之車輛、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
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
亦得依規定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
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
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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